发布日期:2025-01-04 15:48 点击次数:186
案例概要: 2022年4月11日,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下称“法院”)对PJSC National Bank Trust & PJSC Bank Otkrit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v Boris Mints, etc. [2022] EWHC 871(Comm)一案作出一项即决判决,不予准许原告修改案件具陈书的请求。原告试图通过修改案件具陈书,以原告与被告控股公司此前在伦敦国际仲裁院(下称“LCIA”)的仲裁案为禁反言事由,来阻止被告提出与裁决认定的事实相反的抗辩理由。 案件背景: 共同原告PJSC National Bank Trust与PJSC Bank Otkritie Financial Corporation(下称“原告二”)诉Boris Mints等8名被告一案中,申请修改案件具陈书(Particulars of Claim),并作出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或即决裁决(summary determination),阻止被告提出抗辩理由、推翻对此前LCIA仲裁案中已被裁决认定的事实。 LCIA仲裁案是由被告在俄罗斯的控股公司O1 Group与原告二之间的融资纠纷引发的。O1 Group向原告二融资,三家在塞浦路斯注册的关联公司Nori、Centimila和Coniston作为担保方(以下合称“LCIA案申请人”)。2017年8月,原告二与前述三家公司达成一系列交易(以下合称“Otkritie Replacement Transactions”),解除了三家公司的担保责任,Otkritie Replacement Transactions约定了仲裁协议,在LCIA仲裁。后三家公司在LCIA提起仲裁,请求确认此前与原告二订立的担保协议已通过Otkritie Replacement Transactions有效解除,三家公司不对此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二在该案中提出反请求,以三家公司欺诈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原告二在该案中胜诉,仲裁庭认定Otkritie Replacement Transactions存在欺诈,驳回了三家公司的仲裁请求。 法院认定: 法院围绕“在本案被告并非LCIA仲裁案当事方的情况下,LCIA裁决是否足以导致禁反言的适用”,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认定。 (一)对于由在先的仲裁裁决导致对非当事方的禁反言,与因在先的法院判决导致对非当事方的禁反言,是否适用同一评估标准(test)? 法院指出,在英国法下,由在先的法院判决导致的禁反言不仅约束当事方,还约束他们的利害关系人(as a matter of English law, issue estoppels which arise from court judgments bind not only the parties, but also their “privies”),以Gleeson v Wippell & Co Ltd [1977] 1 WLR 510为代表的案例法确立了具体适用原则。但对在先的仲裁裁决是否同样适用,需要法官结合个案进行说理论证。为此,法院援引三个先例进行阐释: Dadourian v Simms [2006] EWHC 2973 (Ch)一案中,法官认为,尽管利害关系人原则(doctrine of privity)属于禁反言原则的一部分,但并非禁反言下所有约束当事方的规则都能用来约束利害关系人;仲裁基于双方合意,即便第三方与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先例也曾肯定仲裁引起的禁反言可以对与仲裁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但仍应当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进行说理。 Teekay Tankers Ltd v STX Offshore & Shipbuilding Co Ltd [2017] 1 Lloyd’s Rep 387一案中,法官认为Gleeson评估对仲裁裁决的情形同样适用,但在该案中相关主体并不属于适用该原则的范畴。 Golden Ocean Group Ltd v Humpuss Intermoda Transportasi Tbk Ltd [2013] EWHC 1240一案中,法官亦认同Gleeson测试对仲裁裁决同样适用,但结合该案相关事实,不能认定相关主体符合Gleeson评估利害关系人标准。法官特别指出在仲裁裁决的语境下,由于仲裁的不公开性和保密性,非当事方鲜少能满足禁反言利害关系人的标准,因为他们通常没有机会干预或没法知晓相关信息(in the context of an arbitration award it will be rarer for a non-party to be subject to estoppel as a privy because by virtue of the private and confidential nature of arbitration, he will normally have no opportunity to intervene, nor access to the materials in the reference)。 被告认为,被告在受禁反言约束的非仲裁裁决当事方的范畴内,因为其满足英国1996《仲裁法》第一部分第58(1)条的定义,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且约束当事人以及通过或对此提起主张的任何人。”对此,法院指出,表面上看,仲裁协议的当事方与谁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本质上是合同属性,后者则可能囊括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然而,法院同意,要使一项裁决对非仲裁当事人、以及与他们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当事方产生预防效果(preclusive effect),其条件非常严苛(an extremely challenging task)。对此,法院特别总结了在Gleeson测试下赋予一项裁决预防效果需要更严格的审查,来源于仲裁程序的4个特征: 1、以合同为基础的仲裁极大影响了仲裁协议之外的第三方参与仲裁、推翻裁决的能力。非当事方通常没有或仅在有限范围内可以参与到仲裁程序,这本身就与裁决对其产生预防效果相排斥。 2、一些仲裁规则,如本案的LCIA仲裁规则,就对非仲裁协议当事方的加入进行了严格限制,尽在该第三方及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to allow one or more third party persons to be joined in the arbitration as a party provided any such third person and the applicant party have consented expressly to such joinder in writing”)。法院亦举例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新加坡(PT First Media TBK v Astro Nusantara International BV [2013] SGCA 57),尽管存有怀疑,可能视情况将仲裁庭权力延展到追加非仲裁协议当事方。纽约公约则未对此种使第三方受益或负担义务的裁决作出相关规定。非仲裁当事方的加入在LCIA仲裁程序中受到极大的限制,相对于法院追加第三人,产生不确定的效果。 3、推翻裁决的权力不仅被严重限制的,且不能赋予《仲裁法》第82(2)条狭义定义之外的主体。该定义适用于“仲裁协议的当事方”而非“仲裁程序的当事方”,如何把后者扩大解释到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当事方之外的第三方,十分困难。 4、与普遍公开的法院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质。从实事求是的角度,以及相较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的私密性、双边性及合意性特征,除了极其个别的案例,都阻却一项裁决去约束非仲裁当事方。 (二)针对禁反言原则的适用,正确的利害关系评估标准是什么? 法院援引Gleeson一案中法官的阐述,利害关系人的确立并非仅凭与诉讼结果存在一些利益(not established merely by having ‘some interest in the outcome of the litigation),非当事方与当事方之间应具备足够的关联性(sufficient degree of identification),使得非当事方受当事方诉讼程序的约束是合理的(just)。而关联性评估(test of identification)可通过确认非当事方能否“实际上(in reality)”作为在先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此外,在主张当事方的董事、股东或其他集团公司为利害关系人时,需特别谨慎(with particular caution),因为这存在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风险。 (三)本案情形是否达到利害关系评估的必要标准? 法院在双方提交意见及证据的基础上,围绕原告据以确立被告属于LCIA仲裁案利害关系人的关键事实,进行了总结认定。 法院认为,尽管有证据显示本案被告是LCIA申请人背后的决策者,启动并推动LCIA仲裁程序的进行,然而,该事实认定未能达到作出即决判决的标准。 法院同样认可LCIA申请人用于仲裁的费用是由被告控股的公司负担,由被告行使控制权,作出决定和批准。然而,该事实认定亦不构成即决判决的标准。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仲裁申请人关联公司,确实以口头证人证言的方式在仲裁中自愿披露信息。然而,并无清晰证据表明本案被告属于“共同侵权人(joint tortfeasor)”,尽管并不排除基于俄罗斯法律可能作出相反认定。 综上,法院得出结论,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确定任何一方被告为LCIA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因为法院既无法根据银行提供的潜在事实作出简易决定,能够认定的事实也不足以支持一份即决判决。具体来说,Gleeson测试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确立一份裁决的非当事方受其约束存在更大难度;本质上,该主张是为了防止被告援引LCIA申请人的抗辩,防止被告对欺诈主张的抗辩。 尽管本案8名被告并非LCIA仲裁案当事方,但原告以被告是LCIA案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为由,援引禁反言原则,阻止被告推翻已被LCIA案裁决认定的事实。 总结与评析: 本案涉及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也叫简易判决或即决审判,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官可不经开庭审理,对诉讼请求或争议点作出实体性、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这种程序特点使得法官在作出即决判决时慎之又慎,须遵循严格的标准。 本案原告要求作出即决判决的事项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认定,禁反言原则在英国法下存在多种类型,仅在极个别的先例中,才能允许依在先的仲裁裁决对非裁决当事人在本诉中的行为进行限制,具体来说,应当通过Gleeson案确立的利害关系人标准,认定非当事方为仲裁当事方的利害关系人。考虑到仲裁的意思自治,仅约束仲裁协议相对方,LCIA仲裁规则对追加第三人又进行了严格限制,再加上仲裁的私密性和保密性,第三方即便知晓也很难充分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本案原告没有到Gleeson案确立的利害关系人评估标准,法院无法通过简易判决这样的程序认定被告为LCIA仲裁案在禁反言语境下的利害关系人。上一篇:高考英语过去分词典型考点解析
下一篇:网吧模拟器电脑版免费下载